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欧亚运输走廊公路通行车辆允许质量、轴荷及尺寸协定于2026年5月17日生效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欧亚运输走廊公路通行车辆允许质量、轴荷及尺寸协定于2026年5月17日生效

2024 12 13 日,莫斯科)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 成员国),
依据 2014 5 29 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
致力于高效释放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 联盟)过境运输潜力、提升欧亚运输走廊国际公路运输效率,
重视保障成员国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及道路交通安全,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术语定义

  1. 本协定中术语含义如下:
  • 客车:用于运送乘客及行李、除驾驶员座位外拥有 8 个以上座位的车辆;
  • 汽车列车:由货车与挂车(挂式汽车列车)、牵引车与半挂车(鞍式汽车列车)组成的组合式车辆;
  • 货车:自带动力、用于公路货物运输的车辆;
  • 车辆允许高度:车辆载货或空载状态下,不超过附件 1 规定数值的高度;
  • 车辆允许长度:车辆载货或空载状态下,不超过附件 1 规定数值的长度;
  • 车辆允许宽度:车辆载货或空载状态下,不超过附件 1 规定数值的宽度;
  • 车辆允许总质量:车辆载货或空载状态下,不超过附件 2 规定数值的总质量;
  • 允许轴(轴组)载荷:车辆载货或空载状态下,通过单轴或轴组传递至公路路面、不超过附件 3 规定数值的质量;
  • 欧亚运输走廊:纳入国际运输走廊网络、贯穿成员国领土、保障国际客货运输密集线路通行,且具备相应技术、组织及法律条件的路线集合;
  • 成员国主管机关:成员国行政机关,负责本协定实施相关事务;
  • 不可分割货物:拆分后会丧失使用性能或存在损坏风险的货物;大件运输中,因外形尺寸超出车辆允许限值而无法拆分的货物,视为不可分割货物;
  • 半挂车:专用货运车辆,与牵引车连接后,部分车身直接承载于牵引车并分担其重量;
  • 挂车:由货车或牵引车牵引、用于货物运输的车辆;
  • 铰接客车:由两段及以上刚性车厢铰接而成、各车厢均设客舱、乘客可自由通行的客车;
  • 特别通行许可:成员国授权机关按规定核发的单次或多次许可,允许超限车辆在欧亚运输走廊通行;
  • 牵引车:自带动力、专门或主要用于牵引挂车 / 半挂车的车辆;
  • 超限超重车辆:载货或空载状态下,总质量、轴荷或外形尺寸超出本协定附件 1-3 规定限值的车辆;
  • 成员国授权机关:成员国政府机关,负责核发特别通行许可。
  1. 本协定未定义术语,适用 2014 5 29 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及联盟框架内国际协定的定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协定规定成员国欧亚运输走廊公路(以下简称 公路)通行车辆的允许总质量、轴荷及外形尺寸;欧亚运输走廊清单由欧亚经济委员会核准。

第三条 基本规则

  1. 本协定规定的车辆限值为公路通行最低技术要求,不适用于车辆制造标准。
  1. 成员国可制定本国公路通行车辆限值,但不得低于本协定规定标准
  1. 成员国可依据本国法律,对公路实施非歧视性临时限行或禁行;实施方需组织绕行,并及时公示限行期限及绕行方案。
    恶劣气候导致公路承载力下降期间,不得下调本协定附件 23 规定的车辆总质量及轴荷限值

第四条 通行要求

  1. 成员国公路运输中,车辆外形尺寸、总质量及轴荷不得超出本协定及成员国本国限值
  1. 车辆超出本协定限值(或成员国更严限值)通行,必须办理特别通行许可
  1. 成员国可限制非不可分割货物超限车辆的特别通行许可核发。

第五条 基础设施保障

成员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公路及路段满足本协定限值车辆的通行要求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定解释或适用引发的争议,按 2014 5 29 日《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规定程序解决。

第七条 主管机关报备

  1. 成员国确定负责本协定实施的主管机关及授权机关。
  1. 成员国完成国内生效程序后,需书面通知欧亚经济委员会主管机关及授权机关信息;机关名称变更时,需及时报备。

第八条 协作机制

成员国主管机关 / 授权机关可就本协定实施事宜召开工作会议。

第九条 生效与修订

  1. 本协定自成员国最后一份国内生效程序完成书面通知送达保存方之日起满 30 生效。
  1. 经成员国一致同意,可通过单独议定书修订本协定,议定书为协定不可分割部分。
  1. 本协定为联盟框架内国际协定,纳入联盟法律体系。

2024 12 13 日于莫斯科签订,正本 1 份,俄文撰写。
正本由欧亚经济委员会(保存方)保管,委员会向各成员国核发经认证副本。

(签署栏)
亚美尼亚共和国  白俄罗斯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附件 1 车辆允许外形尺寸(单位:米)

一、允许长度

车辆类型

允许长度

单车

12

挂车

12

汽车列车

20

两轴客车

13.5

三轴及以上客车

15

铰接客车

18.75

货物尾部外伸最大长度

2

二、允许宽度

车辆类型

允许宽度

所有车辆

2.55

冷藏 / 保温车厢车辆

2.6

三、允许高度

车辆类型

允许高度

所有车辆

4

备注

  1. 外形尺寸含可拆货箱、集装箱等装载设备,不含公路施工专用附属设备;
  1. 长度测量不计:雨刮、车牌及安装支架、海关封条、篷布固定装置、灯光信号、后视镜、辅助观察设备、发动机进气装置、货箱锁扣、脚踏板、弹性缓冲装置、升降平台(行驶状态,增宽≤300mm 且不增载重)、牵引装置、排气管、可拆卸尾翼、受电弓、遮阳板;
  1. 宽度测量不计:海关封条、篷布固定装置、胎压监测装置、防飞溅软胶、客车上下踏板(行驶状态,外伸≤10mm,边角圆角≥5mm)、后视镜、辅助观察设备、可收脚踏板、灯光信号、轮胎侧壁变形部分;
  1. 高度测量不计:天线、升起状态受电弓。

 

附件 2 车辆允许总质量(单位:吨)

一、单车

轴数

允许总质量

两轴

18

三轴

25

四轴

32

五轴及以上

38

二、客车

轴数

允许总质量

两轴

18

三轴

25

四轴

32

三、铰接客车

轴数

允许总质量

三轴

28

四轴

36

五轴及以上

40

四、汽车列车

轴数

允许总质量

三轴

28

四轴

36

五轴

40

六轴及以上

44

 

附件 3 允许轴(轴组)载荷(单位:吨)

轴组类型

相邻轴间距(米)

允许载荷(单胎 / 双胎)

单轴

2.5

10.5/11.5

双联轴组

≤1

11.5/12.5

双联轴组

1<间距≤1.3

14/16

双联轴组

1.3<间距≤1.8

17/18

双联轴组

1.8<间距≤2.5

18/20

三联轴组

≤1

17/18

三联轴组

1<间距≤1.3

20/21

三联轴组

1.3<间距≤1.8

23.5/24

三联轴组

1.8<间距≤2.5

25/26

多联轴组(>3 轴,每轴≤2 胎)

≤1

5.5/6

多联轴组(>3 轴,每轴≤2 胎)

1<间距≤1.3

6.5/7

多联轴组(>3 轴,每轴≤2 胎)

1.3<间距≤1.8

7.5/8

多联轴组(>3 轴,每轴≤2 胎)

1.8<间距≤2.5

8.5/9

多联轴组(≥2 轴,每轴≥4 胎)

≤1

11

多联轴组(≥2 轴,每轴≥4 胎)

1<间距≤1.3

12

多联轴组(≥2 轴,每轴≥4 胎)

1.3<间距≤1.8

14

多联轴组(≥2 轴,每轴≥4 胎)

1.8<间距≤2.5

16

备注

  1. 数值说明:无括号为单胎轴限值,括号内为双胎轴限值;
  1. 混合轴组(含单胎 + 双胎轴)按单胎轴组标准执行;
  1. 双联 / 三联轴组轴荷 = 轴组总载荷 ÷ 轴数(特殊情况除外);
  1. 双联 / 三联轴组允许载荷不均布,前提:轴组总载荷不超限值、单轴载荷不超对应单轴限值;
  1. 轴组间距不均时,按平均间距核算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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